承德:燃放焰火及举办焰火活动需向公安机关申请
1月23日,记者在市公安部门获悉,春节期间,我市各单位如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
其中,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III级以下(含III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向县区公安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同时,我市还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拉炮、摔炮、砸炮、擦炮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在双桥区范围内燃放土火箭、地老鼠、双响等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严禁无《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3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级产品。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燃放正规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范、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